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742號債權人桃園市大園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游智健 非訟代理人 游秋琴 債務人 李美雲 (即 劉耀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力豪 (即 劉耀之 繼承人)債務人 劉力嘉 (即劉耀之繼承人)債務人 鄭碧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美雲(即劉耀之繼承人)、劉力豪(即劉耀之繼承人)、劉力嘉(即劉耀之繼承人)於繼承劉耀所得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鄭碧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