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69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子杰 (原名 洪子傑洪有澤
       洪子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94,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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