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6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韋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楊于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