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紀恩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2,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紀恩帆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