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7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為○○○○社區之住戶,告訴人代號3483H10104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A女)為該社區之行政助理,被告李○○於民國101年3月5日下午4時53分許,前往社區管理室找主任陳○○,經告訴人
A女向被告李○○表示主任在忙後,2人遂開始聊天,被告李○○向告訴人A女表示:「你好可愛,手借我看」等語,經告訴人A女將雙手伸出,被告李○○即以雙手撫摸告訴人
A女雙手之手心、手背,隨即又詢問告訴人A女:「跟你聊天很開心,可不可以握手」等語,經告訴人A女伸出右手讓被告李○○以左手握住,被告李○○竟基於性騷擾之意圖,趁告訴人A女不及抗拒,親吻A女手背一下。因認被告李○○涉有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李○○經檢察官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提起公訴,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A女於101年10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見本院卷第42頁彌封袋)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齡玉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