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債權人東勤紡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采村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采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為「甲○○」而非聲請狀所載之「 朱玫英 」,速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