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吳姿 儀相對人 陳震 寰債務人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5年6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3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6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陳聰明、相對人 吳姿儀 為連帶保證人,於㈠㈡㈢106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㈠800,000元㈡32,000,000元㈢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㈡121年7月4日㈢109年7月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㈡㈢108年2月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678,93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文正││12-20│357.00│所有人吳姿儀│││││││││持有100000分│││││││││之1703,所有│││││││││人 陳震寰 持有│││││││││100000分之│││││││││962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821│臺中市北區文正│商業用│地下ㄧ層:││所有人吳姿││││段12-2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267.89││儀持有6分│││├───────┤12層│││之2││││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一段667號││││││││地下層│││││├─┴──┴───────┴────────┴──────┴─────┴─────┤│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3834建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2│├─┬──┬───────┬────────┬──────┬─────┬─────┤│2│3820│臺中市北區文正│停車空間│地下二層:││所有人陳震││││段12-2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86.44││寰持有1000│││├───────┤12層│││分之260││││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一段667號││││││││底二層│││││││││││││││││││││├─┴──┴───────┴────────┴──────┴─────┴─────┤│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3834建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531│├─┬──┬───────┬────────┬──────┬──────┬────┤│3│3826│臺中市北區文正│商業用│11層:258.50│陽台:29.22│所有人陳││││段12-2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花台:5.08│震寰持有│││├───────┤12層│││全部││││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一段667號││││││││11樓│││││├─┴──┴───────┴────────┴──────┴──────┴────┤│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3834建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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