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