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黃郁凱
黃郁舜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秋蘭 被告 鄭莑澄
陳江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2年度訴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