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羅士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士峰於(1)民國102年起就讀私立智光商工期間,邀債務人賴鈺文、羅毅修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4筆共29,975元,債權人依借據約定,將申請款項,撥付前揭債務人羅士峰就讀學校。(2)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能人家商期間,邀債務人賴鈺文、羅毅修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3筆共65,832元整,債權人依借據約定,將申請款項,撥付前揭債務人羅士峰就讀學校。(3)民國108年起就讀私立光華高商期間,邀債務人賴鈺文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5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5筆共101,475元整,債權人依借據約定,將申請款項,撥付前揭債務人羅士峰就讀學校。(二)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共分144期結清,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三)詎債務人羅士峰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113年12月18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賴鈺文、羅毅修依約應分別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分別尚欠上述(1)本金11,629元整,2)本金65,562元,(3)本金101,475元,合計178,66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四)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請求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併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3紙,撥款申請書1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475元
賴鈺文、羅士峰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01475元
賴鈺文、羅士峰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77191元
賴鈺文、羅士峰、羅毅修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1.775%
004
新臺幣77191元
賴鈺文、羅士峰、羅毅修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475元
賴鈺文、羅士峰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77191元
賴鈺文、羅士峰、羅毅修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