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381號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林茂鈴
被 告 陳銘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壹仟壹佰捌拾捌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