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 陳俊廷 被告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淑梅 訴訟代理人 李丁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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