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633號
原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被 告 林秋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林潤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林濟陞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
被 告 曾慶崇 律師即 林永芳 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林秋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祁興國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林陳娥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娟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林永波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癸○○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豐原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