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062號
原   告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查依卷附承攬契約書第8條約定,「雙方同意如因本契約所
生之糾紛,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
主張本件訴請被告返還已計入業績所發之薪佣,係屬承攬契
約所生之糾紛,依約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爰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揆諸首開規定
,自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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