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楊文光 被告 張悅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613號妨害名譽案件(即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