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9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于連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興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興尉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依據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7年4月12日106年勞訴字第123號民事判決請求給付薪資,被告為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王興尉僅為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興尉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