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43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原本融洽,並共同設籍在臺中市○○區○○街○○○巷○○弄○號,同住生活。詎料被告未告知原告欲遷移戶籍之事,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私自將其戶籍遷出,爾後數日,被告竟利用原告上班之際,逕自離家未歸迄今。原告初以和為貴,百般隱忍,未料於九十九年二月間突然接獲被告訴請離婚之法院通知,經調解後,被告仍堅持離婚。被告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二、被告則以:兩造婚後,原告由於工作不定及其家庭、經濟等因素(夫家房屋遭法拍),情緒壓力經年累月累積後,即不時出入聲色場所,且酗酒無度,日夜顛倒,無心工作,以致經常酒後失控鬧事,鄰居不堪其擾,憤而報警;尤其甚者,原告染上賭博惡習,沉迷賭博性電玩,曾有黑道上門討債,兩造為此屢生口角及怨懟。被告試圖外出就業,詎原告竟至被告之上班場所,咆哮吵鬧並毆打無辜同事,被告同事間因而議論紛紛,被告老闆亦不諒解,致使被告無心情及顏面繼續工作。又被告由於身體因素,婚後迄今一直無法順利受孕,原告及其家人動輒即以言語譏諷,令被告身心承受莫大壓力,原告甚至威嚇被告若與其分離,將和被告同歸於盡,經雙方家庭介入溝通無效後,被告遂返回娘家休養,並非無故離家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二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份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定有明文。且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夫妻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不負同居義務。所謂正當理由,民法未加以規定,學說上認係指按情形要求同居為不合理或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而言。因此夫妻之一方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以他方無履行同居之事實,且無正當理由不能同居為要件。而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並不限於夫妻之一方有經常或慣行毆打他方之情形,即其精神受虐待而不堪同居,或一方之行為使他方心生畏懼致不敢同居者,亦為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五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對於未履行同居義務一節雖不爭執,然抗辯其有正當理由。則本件爭點應在於被告抗辯之事實,是否構成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茲析述如下:
(一)被告主張原告婚後酗酒無度,經常酒後失控鬧事,曾至被告上班場所咆哮並毆打無辜同事,致被告無法經續工作,及原告沉迷賭博性電玩,曾有債主上門討債,令被告身心痛苦不堪,因而返回娘家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同事 徐雅玲 到庭結證稱:「(被告為何未與原告履行同居?)因為原告都會喝酒,喝酒以後發酒瘋,把他的不滿都發在被告身上,我有跟他們相處過,我是九十五年間跟被告認識,時有往來,原告曾在我家喝酒,喝到不省人事。原告會一直打電話來公司盧被告,是在他們還沒有分居之前發生的事,有一次原告喝了酒來公司,一直說公司的司機欺負他太太,後來他們二人發生爭執,原告被司機打了之後,一直打電話來公司說要索賠,公司裡每個同事都接過原告的電話,原告一直打電話來公司騷擾,被告因而離職。之前原告有玩賭博性的遊戲,積欠人家金錢,然後打電話來我家求救,我跟對方講好一萬元解決,由被告拿錢出來解決」等語明確(本院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原告對於證人上開所述並未否認,僅辯稱該事實與本案無關云云。惟原告既有酒後至被告工作場所鬧事,並屢屢打電話騷擾被告上班,致被告離職,及因賭博欠債,由被告代為清償等情事,被告因而不願與原告同住生活,自非無由。被告上開抗辯,應堪採信。足認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二)末按夫妻之結合、相處,應立於平等地位,相互維持人格之尊嚴。本件原告無視被告之感受、痛苦,酒後經常鬧事、騷擾被告,並積欠賭債,由被告善後,被告因之不堪忍受而離家,並執此拒絕返家履行同居義務,自應認有正當理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履行同居之義務,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李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