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 楊文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