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20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秀霞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 律師
黃啟逢 律師 吳西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⑴聲請人即被告林秀霞為柏氏公司負責人,為拓展生技產業,重振柏氏公司聲望,計劃藉由上海自○○○區○○道將其公司產品出口至大陸,故而有了解當地食品衛生法規及市場狀況之必要,經大陸上海萬銀商貿有限公司居間周旋,獲邀於104年7月13日至同年7月15日前往大陸地區北京衛生部海峽兩岸交流協會諮詢相關事宜。又被告公司產品或有被大陸當局列為普通食品者,或有列為保健功能食品者,其進口規則不盡相同,為了能儘速配合大陸當地食品進口法規,需要被告以其對公司商品之製造及配方的了解與相關專業經驗,當場與大陸地區當地之專業人員討論以何種食品類別進口,方得合法快速進入大陸市場,並藉此機會了解大陸地區實際之執法狀況,以評估進入大陸市場的可行性及風險性。⑵又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均能遵期到場,且被告之家庭及事業均在台灣,在國外並無恆產,是以被告並無棄保潛逃之必要,為維護柏氏公司及廣大會員經銷商利益,被告自不應受限制出境出海之拘束,故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應全面解除,縱認不得全面解除,亦應准予解除被告自104年7月13日至同年月15日止赴中國期間之出境、出海限制等語。
二、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限制出境,依其性質應為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是否限制被告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67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林秀霞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審訊問後,以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而於101年9月10日裁定命以40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在案。
嗣經原審以被告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在案,被告就原審有罪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現正在本院審理中,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羈押之原因存在。
㈡至被告雖為柏氏公司董事長,且稱有重振柏氏公司聲望,
照顧廣大會員之需要,故亟需出國拓展業務云云,然本院審酌其被訴銀行法第129條第1項前段之罪,係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法院業於103年1月24日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
4月在案,原審判決並認定被告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金額達4498萬8000元,會員人數達600餘人,本院斟酌被告犯行所生危害,對被告自由拘束之不利益程度及案件尚未確定,認仍應以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確保國家審判程序之進行,以及未來如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刑罰權之實現,被告徒以上述片面需要,即謂已毫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云云,顯非有據。
㈢又被告以受上海萬銀商貿有限公司邀請,需於104年7月13
日至同年月15日前往中國大陸北京地區為由,聲請解除其自104年7月13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之出境、出海限制。惟查:
⒈觀諸被告檢附之上海萬銀商貿有限公司邀請函,係邀請
被告、 李金燕 經理、 林哲安 醫師前往北京衛生部海峽兩岸交流協會,洽詢相關進口事宜,被告於刑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狀中雖稱此係攸關重要之「會議」,伊實有參加之必要云云,然究屬何種形式之「重要會議」?何以必須由被告親自前往?均未見任何釋明。嗣經本院命被告具狀補正,被告則稱:其希望藉由上海自○○○區○○道將柏氏公司產品出口至大陸地區,為了能儘速配合大陸地區當地食品進口法規,故需由最清楚瞭解公司商品製造及配方之被告以其專業經驗,當場討論商品製造及特性事宜,以確認可以依照何種食品類別進口,方得合法快速進入大陸市場,並討論諮詢有關大陸地區法規與實際之執法狀況,以評估進入大陸市場的可行性等語。
⒉細繹被告具狀釋明之內容,被告所欲前往中國大陸北京
地區之原因,僅止於瞭解當地食品進口法規之規範及實務運作情形,然此等事項,並非不得以電話、視訊、公文、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諮詢、討論,並無必須親自前往,否則無法取得資訊、瞭解內容之情形可言,況被告公司商品之製造及配方,衡情亦非僅有被告知悉與聞,被告復得指派其他員工代為前往,是觀諸被告上開釋明,仍無從認被告確有於104年7月13日起至同年月15日親自前往大陸地區,而需解除其於上開時間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