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6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連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