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晉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晉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51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及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68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8日入監,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2451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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