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3號上訴人即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連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炎生
黃山鐘 黃裕晃 黃建鳴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2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