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
丙○○丁○○己○○ 李岱真 李怡貞 戊○○甲○○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辛○○○住同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庚○○ 住彰 右原告與被告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繳納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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