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原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原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原小字第15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王筑萱 被告 林信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聲明應確定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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