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劉源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汪佳勲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4840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其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汪佳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該債務人業經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裁定自民國112年5月12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進行更生程序等情,有上開裁定及本院公告附卷可參。從而,本件債務人既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權人自不得聲請為強制執行,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貴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