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633號聲請人 蕭貴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貴宗係被繼承人 蕭富宗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蕭富宗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之前提,須聲明人係應繼承人而於陳報時業已取得繼承權,自不待言。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蕭富宗(男,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街○○號)於105年5月16日死亡,聲請人蕭貴宗主張其為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
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件附卷可稽。惟被繼承人蕭富宗未婚無子嗣,而聲請人蕭貴宗為被繼承人蕭富宗之胞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而先順序之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之母蕭 李松貞 並未拋棄繼承,復查無喪失繼承權之情事,亦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查詢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先順序繼承人 蕭李松貞 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請人蕭貴宗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即無繼承之權,是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