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68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孟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利息計算標準。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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