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告 趙玉貞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 律師

賴嘉斌 律師

鄭思婕 律師

被告 李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7,4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昱程

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土地面積115平方公尺民國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4,6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839,500元

二、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4,6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160,600元

三、臺中市○○區○○段0000○號113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課稅現值:434,600元

434,6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217,300元

四、總計:839,500元+160,600元+217,300元=1,217,400元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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