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告 趙玉貞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 律師
賴嘉斌 律師
鄭思婕 律師
被告 李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7,4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昱程
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土地面積115平方公尺民國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4,6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839,500元
二、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4,6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160,600元
三、臺中市○○區○○段0000○號113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課稅現值:434,600元
434,6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217,300元
四、總計:839,500元+160,600元+217,300元=1,217,400元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