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己○○
戊○○庚○○丁○○被告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77,600元【計算式:(40㎡+61㎡+61㎡)×50,300元/㎡(公告現值)÷2+24,900元+78,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3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