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農裕鵬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所涉部分僅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農裕鵬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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