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9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天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萬360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判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3萬3600元全部敗訴。經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36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