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4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張灯煥 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四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34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1年1月18日│1,110,000元│729,113元│106年5月20日│106年10月21日│├─┼─────────┼─────────┼─────────┼───────────┼───────────┤│2│101年1月18日│2,340,000元│1,758,921元│106年5月20日│106年5月21日│├─┼─────────┼─────────┼─────────┼───────────┼───────────┤│3│101年1月18日│550,000元│412,988元│106年5月20日│10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