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郭尹邁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雨瑄 、 諶敬錩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民事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暨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