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子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子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子威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楊子威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8部分,業經臺灣桃園法院以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19至20部分,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審原易字第1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業務侵占│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05日│102年08月05日│102年12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年度案號│字第1381號│字第1381號│字第138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6月01日│105年06月01日│105年06月0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07月06日│105年07月06日│105年07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233號│第9233號│第9233號││備註├──────────┴──────────┴──────────┤││附表編號1至18部分,業經臺灣桃園法院以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業務侵占│業務侵占│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01月05日│103年02月05日│103年03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年度案號│字第1381號│字第1381號│字第138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6月01日│105年06月01日│105年06月0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07月06日│105年07月06日│105年07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233號│第9233號│第9233號││備註├──────────┴──────────┴──────────┤││附表編號1至18部分,業經臺灣桃園法院以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業務侵占│業務侵占│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04月05日│103年05月05日│103年06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年度案號│字第1381號│字第1381號│字第138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6月01日│105年06月01日│105年06月0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07月06日│105年07月06日│105年07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233號│第9233號│第9233號││備註├──────────┴──────────┴──────────┤││附表編號1至18部分,業經臺灣桃園法院以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業務侵占│業務侵占│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07月05日│103年08月05日│103年09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年度案號│字第1381號│字第1381號│字第138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6月01日│105年06月01日│105年06月0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07月06日│105年07月06日│105年07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233號│第9233號│第9233號││備註├──────────┴──────────┴──────────┤││附表編號1至18部分,業經臺灣桃園法院以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業務侵占│業務侵占│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05日│103年11月05日│103年12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年度案號│字第1381號│字第1381號│字第138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6月01日│105年06月01日│105年06月0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07月06日│105年07月06日│105年07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233號│第9233號│第9233號││備註├──────────┴──────────┴──────────┤││附表編號1至18部分,業經臺灣桃園法院以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業務侵占│業務侵占│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01月05日│104年02月05日│104年03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年度案號│字第1381號│字第1381號│字第138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6月01日│105年06月01日│105年06月0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07月06日│105年07月06日│105年07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233號│第9233號│第9233號││備註├──────────┴──────────┴──────────┤││附表編號1至18部分,業經臺灣桃園法院以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19│20││├────────┼──────────┼──────────┼──────────┤│罪名│業務侵占│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02月間某日│105年03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267號│第8267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原易字第17│106年度審原易字第17│││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5月01日│106年05月01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原易字第17│106年度審原易字第17│││判決││號│號│││├────┼──────────┼──────────┼──────────┤││判決│106年06月13日│106年06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87號│第3487號│││備註├──────────┴──────────┤│││附表編號19至20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原││││易字第1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