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附表:
┌──────┬─────────┬─────────┐│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8年2月5日│98年4月7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速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1號│第14688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1848號│98年度易字第2436號││事實審├──┼─────────┼─────────┤││判決│98年5月27日│98年11月23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1848號│98年度易字第2436號││判決├──┼─────────┼─────────┤││確定│98年6月29日│98年12月21日│││日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