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被告鑫信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二郎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莊戶政事務所(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 鄭婉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4年2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13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均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萬6,822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96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萬3,964元後,尚應補繳1萬3,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佩頴
法官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