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442號債權人百川發現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汪立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000號6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徐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