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61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民國97年1月3日路監交字第0000000000A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97年1月8日嘉監裁字第097010018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不服該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規定甚明。顯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所得異議之對象,係主管機關所為之裁決,即行政機關所為具有行政罰性質之行政處分。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係對交通部公路總局民國97年1月3日路監交字第0000000000A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97年1月8日嘉監裁字第0970100180號函聲明異議,業據其於聲明異議狀中載稱在卷,然依前揭說明,上開2份行政機關之函文並非異議人所得聲明異議之對象;縱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之真意,係欲對註銷其普通大客車駕照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然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係於91年7月27日以嘉監裁字第裁70-Y00000000號裁決書註銷異議人之普通大客車駕照,該裁決書係於91年8月14日由異議人收受,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97年1月8日嘉監裁字第0970100180號函文1份附卷可參,顯見異議人於91年8月14日收受上開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91年7月27日嘉監裁字第裁70-Y00000000號裁決書迄於9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明異議時,已逾20日,依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自不得提出異議;至於異議人請求一併廢棄93年4月18日M00000000號舉發單一節,因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由台南縣警察局為之,並非主管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所為之裁決,亦非異議人所得聲明異議之對象;從而,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亦無從補正,故本件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