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01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被告 林汪秀卿

汪海溪

汪太郎

汪秀英

柯泔后 (即 汪昱辰 之繼承人)

汪亭均 (即汪昱辰之繼承人)

汪星佑 (即汪昱辰之繼承人)

劉蕙珠 (即 劉汪清 蜂之繼承人)

劉文正 (即劉 汪清蜂 之繼承人)

劉蕙苓 (即劉汪清蜂之繼承人)

被代位人 汪天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被繼承人「劉汪清」部分,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劉汪清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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