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583號
原   告 丑○○
被   告 庚○○
被   告 辛○○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被   告 丙○○
被   告 子○○
被   告 癸○○
被   告 壬○○
上原告與被告庚○○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0月8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1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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