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移調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家非移調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調解成立筆錄108年度家非移調字第9號聲請人 阮玉葉 代理人(法曾泰源律師扶律師)輔佐人 林德胤 (即 林健德 )相對人 林健正 相對人兼代理人 林健雄 相對人 林玉妹 前列林健雄、林健正、林玉妹共同代理人(法扶律師)
廖學忠 律師相對人 林玉瑛 相對人兼代理人 林玉花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家非移調字第9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不公開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雅敏書記官:陳明華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阮玉葉相對人:林健雄、林健正、林玉妹、林玉花(兼林玉瑛之代理人)關係人:林德胤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林健雄願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500元整。
二、相對人林健正願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3,000元整;並自民國
110年6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4,500元整。
三、相對人林玉妹願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1,500元整;並自民國
110年4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2,000元整。
四、相對人林玉花、林玉瑛願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1,000元整。
五、聲請人其餘所需之費用,均由關係人林德胤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複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相對人:林健雄、林健正、林玉妹相對人代理人:廖學忠律師相對人兼代理人:林玉花關係人:林德胤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陳明華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調解撤銷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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