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520號原告 杜俊賢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家豪 律師被告 周本錡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複代理人 錢妍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