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0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1010號原告 鄧功新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宣判,茲因被告函通知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規定撤銷原處分,予以免罰,有被告113年7月18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1350082763號函可憑,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