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9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3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205號,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8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4月7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月26日始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在卷可憑,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上訴權已喪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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