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2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四號
原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代表人甲○○校長)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
郭育慧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告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清容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2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四號
原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代表人甲○○校長)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
郭育慧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告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