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三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家上字第二六五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家上字第二六五號判決,提起上訴後,已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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