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告 李清壽 (地址詳卷)

被告 黃志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2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嘉玲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