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46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騫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提帳務資料查詢表所載,消費本金及尚欠餘額為新台幣191,410元,則請貴公司具狀提出聲請狀請求新台幣193,890元之依據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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