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2號原告 羅丞宏 被告 王思文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㈠夫妻之住所地法院;㈡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離婚之訴,主張兩造結婚後,因雙方個性和價值觀不同,時常發生爭吵,民國89年離開臺灣回大陸後,兩造失去聯繫,因有此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離婚等語。然就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共同住居處所,原告於本院審理時略稱,被告沒有來嘉義與我同住,我申請被告來臺後我們同住在臺中,被告89年8月26日因非法打工及逾期停留遭查獲強制出境,之後我也出境,戶籍被遷至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我104年1月19日入境臺灣後才遷到嘉義市○○里○○○路○○巷○○號,被告被強制出境前,我不知道後來會住到上開戶籍地址,我們也不可能約定要住到我現在戶籍地址等語明確,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補出)境申請書及該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市服務站函文等資料顯示,被告申請來臺時填載之居留地址為臺中縣大里市(即今之臺中市○里區○○里路○○號4樓,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2月4日移署資處明字第0000000000號、104年2月5日移署南嘉市服澄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參,顯見原告目前戶籍地址雖設於嘉義市○○里○○○路○○巷○○號,但該址為被告遭強制出境多年後,原告始擅自遷居之地址,並非兩造約定之住所或共同居所。其次原告係以被告返回大陸多年,兩造婚姻有該重大事由難以維持訴請離婚,被告係遭強制出境,其時兩造仍住居於臺中市,則兩造之夫妻住所地與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皆在上揭臺中市住居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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