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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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25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債務人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依聲
請狀所附契約所示,其為一般保證人),否則應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9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